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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及时将未就业大学生等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9-06

中新网9月6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日前,民政部起草《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通知》提到,加强因疫因灾遇困群众临时救助。及时将未就业大学生等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通知》指出,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政策文件,以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作为低保准入的主要判定依据,并适当考虑其家庭刚性支出情况。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行业或特殊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行业、特殊身份或特殊政策等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直接将某个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符合整户纳入低保条件的,不得仅将申请家庭个别成员纳入低保。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申请家庭实际就业、产业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收入标准放宽至2倍。鼓励各地制定区别于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条件。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认定大额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困难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不得以名下有房有车或有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就简单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细化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评估特殊困难人员需求状况。鼓励地方探索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申请低保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乡镇(街道)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申请人承诺开展后续工作。


完善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根据家庭成员务工收入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对象死亡后,其个人或所在家庭需停发、减发低保金的,应自其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


《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全面落实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临时救助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加强急难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加强因疫因灾遇困群众临时救助。及时将未就业大学生等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加强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通知》提出,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加强民政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共享和对接机制,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对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做好风险监测预警,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及时将困难群众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通知》还提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或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脱保、断保,防止同一困难群众重复纳入城市和农村低保等情况。


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丰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婚姻、殡葬、社会救助、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障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信息、缴纳公积金养老金、市场主体登记、死亡人员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对异地发来的核对请求及时办理。


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加强与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数据比对,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充分发挥平台监测预警作用,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


《通知》要求,优化规范社会救助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明确低保审核确认流程的办理时限,以及办理流程中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示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对于情况紧急的困难群众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落实公示制度。对经初审后拟纳入低保的申请家庭,需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7天公示。审核确认后,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社会救助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优化非本地户籍地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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